梁雪香律师亲办案例
是受贿还是接受还款?
来源:梁雪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9
浏览量:790

辩 护 词

我受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发回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案卷,了解了案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首先阐明,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受贿25万元,辩护人将做无罪辩护,关于6万元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受贿25万元,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



(一)、李某某与樊某经济往来的基本事实:李某某由于家庭原因,所赚的钱绝大多数不存银行,而是在家存放现金,并且做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民间借贷。2012726,樊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2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五分利息,一年的利息为15万元,按照放高利贷习惯,就连利息一起打了四十万元的借据。但几个月后,樊某没有按期支付利息,又加上李某某儿子要结婚用钱,并且,此时,李某某也知道太兴铁路项目部发放的拆迁补偿款 元已到樊某手中,李某某就要求其还款。于是,20121121,樊某就以转账的方式归还了李某某25万元,就在第二天,樊某又说急用钱要现金,公司账户取不出,就再次找李某某借款10万元,李某某知道他现在有钱了,还款应没有问题,经不住他再三请求,也就在再次借给他10万元(约定利息没有?多少?),但这10万元至今未还。这就是樊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自始至终樊某都没有实话实说,但客观书证能证明此过程。



(二)、樊某所述多次反复,多处不实,其证言不宜采信。



本案指控李某某受贿25万元,除了樊某所述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之外,再无其他证据。



那么辩护人就有必要一一指出樊某笔录里所陈述的反复、矛盾、不实之处。



首先,就其与李某某的经济往来情况,樊某在第一时间并没有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他曾经向李某某(借款且)写40万元的借据这一事实一直隐瞒不报,直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儿子无奈时约其谈话进行了录音录像,2015228补侦时,不得已,他才承认有借据一事,但我们的侦查人员不知为何没有就此问题进行展开调查,樊某也没有合理的解释。既然当初是痛改前非,为什么不实事求是?



其次,樊某陈述其给李某某打款25万元的时间前后矛盾且相差很远,在第一次讯问笔录,樊某陈述其给李某某25万元的时间是201210月份;其又陈述给李某某村委委员的6万元的时间是在25万元之后的三四天里,而其余人的证言又能证明6万元是在村里庙会时且是双方协议签订后的不久,那么就是7月份,农历的6月;在2015228的补侦调查笔录里又陈述时间为20121120。这三个时间到底是哪个,虽然银行明细可以证明,但樊某为什么陈述有如此大的出入呢?足以说明他当时没有做好功课猝不及防或者别的无法说的原因导致的。另外,辩护人注意到侦查人员问其为什么要来举报李某某,他回答因为要痛改前非,这更是匪夷所思,既然痛改前非,就应该据实陈述,可他没有;李某某身为该村村长,一旦举报不成,就有受到打击报复的危险,他后期的工程款就不会顺利给他支付,这是常理,可他还是举报了,既然是去举报,就不会历经长达一整天时间一直到第二天凌晨才形成举报笔录。这些问题都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再次,关于其给李某某25万元的目的多次反复,在20121017、以及18日凌晨均陈述是为了索要拆迁补偿款;在2015228的补侦调查笔录里又陈述是为了结算工程款。这里究竟是为了索要拆迁补偿款还是工程款,其区别至关重要,如果是拆迁补偿款且有证据证明,那么李某某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工程款且有证据证实,那么李构成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更重要的是这样反复的、前后矛盾的陈述依法不应采信,并且,樊某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必然的利害关系,如果认定为行贿,那么他就有希望从李某某手里拿到25万元,否则只能依然是还款,也属于不应采信的言词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不足以采信。这其中还有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在其 2015228的调查笔录里,陈述他给付了李某某25万元之后,他就收回了借据且当场撕毁,那时,据他说,尚欠李某某15万元,这15万元要在之后李某某付给他之前的工程款之后再给李某某,那么这一笔巨款的借据,李某某就不会给他或者按常规应该换个15万元的借据,而他却说我没有再给李某某打借据。对此,李某某陈述40万元实际是25万元的本金加一年的利息,更符合常理。哪个是谎言显而易见、昭然若揭。同样是言词证据,我们没有理由采信不符合常规的一派胡言,而不采信自始至终没有大的出入且符合常理的陈述,这样的证言经不住推敲,经不住历史的考验,据此定罪一定会制造出冤假错案。



(三)、李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樊某谋利益,因为就现状来说,李某某的职务不存在那么大的权力,也无法利用职权给樊某谋取利益,相反,真是因为李某某给村民争取了更多的利益才得罪了樊某。



首先,某铁路项目部所拆迁的7套平方,在其调查表里记载户主为樊某,既然是户主理所当然的应得拆迁补偿款,完全没有必要为此给他人送好处。既然是户主,就不存在索要工程款的问题,那里有自己给自己盖房子还要工程款的。



其次,从时间和事情发展的逻辑上分析,无此必要。早在2009年樊某就与卸任村长王根旺签订了一份对于村里来说极不公平的协议,约定遇到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款村里10%,其余为樊某的。但直到王村长卸任,拆迁也没有到来,2011年年底12年年初,被告人担任了村主任之后,拆迁才提到日程上来。为了给村民争取利益,李某某一次次与樊某协商,直到最后2012714日才通过会议通过了村民得到167万元,其余为樊某的的决定,也才和樊某重新签订了分割协议,此协议撕毁了之前樊某占90%的约定,使樊某损失120万元的巨款,此举得罪了举报人樊某,才促使他为了所谓的痛改前非,去诬陷被告人。

另外,就2012年7月15日村委会与樊某签订协议约定,分割的补偿款各进各的账户,因此樊某完全没有给李某某行贿的必要。虽然在付款当日,款项经过了村委会账户,但也只是当日,樊某也没有因要过村账户而行贿的时间。



樊某供述是为了拿到补偿款,才给被告人好处费,事实却在拿到补偿款四十天之后往被告人账户打款25万元。现在,谎言被戳破后,又说是先打借据,再以偿还的方式行贿。



再次,现在农村的账目是村账乡管,李某某没有那么大的权力,举报人完全不必付出此笔巨款行贿给她。



与太兴铁路项目协商补偿款是以及补偿款的发放均由柴村街办负责,李某某没有权力,就在2012714日与樊某分割时,对于李某某来说还是瞎子摸象,她那时也不知道总额是多少,她说,如果知道总额这么多时,仍会继续为村里争取更多的份额的。分割协议签订之后,街办才审核同意支付给村账户,且要求当天就进樊某单位账户,一切遵照街办领导的安排去办理。如果非要认为樊某有必要给李某某好处费,其实给那两万元是性价比合适的数额,这是事实,但当时由于考虑到会计王建国,就没有李某某的了。



(四)、检方2015228日所制作调查笔录,樊某所述事情没有其他人佐证,因此无法证明樊某所述经过的真实性。



2015228,侦查人员再次向樊某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但樊某所述事情经过完全是自说自话,是在他明白一切之后,对过去所说谎言的极力补救,但其陈述内容没有其他人员和书证来佐证,其说法又难以自圆其说,不足以采信。



二、关于检方指控的李某某受贿6万元,辩护人认为定性错误,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据李某某、樊某、以及周某等人的供述,该笔款确实由樊某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又分别给了周俊仙王同鱼等三人,但樊某以及起诉书所述时间与事实不符,时间应是庙会前夕,农历六月初六之前,而分割协议签订于农历五月二十六,这时间印证了李某某、周俊仙王同鱼的供述,推翻了樊某供述的时间。那么樊某行贿目的是什么?据他说“我为了结算以前的工程款和以后好办事”,在2015228日陈述是目的是“为了索要下槐村欠我公司的工程款”,那么这就说明6万元行贿目的不是为了索要补偿款,与征地款更无关,就此目的,李某某周俊仙等人行使的是管理村集体财产的权力,因此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李某某没有实际拿到该笔款,案发后,其余三人又全部返还给樊某,就此,应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三、本案侦查程序违法。



本案缺少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据。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但本案完全没有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就25万元受贿的指控作出无罪判决,还李某某以清白,她会感激终生的;就6万元的指控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轻处理。



谢谢。







以上内容由梁雪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雪香律师咨询。
梁雪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35好评数3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太原市桃园北路民信商务五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雪香
  • 执业律所:
    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4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西-太原
  • 地  址:
    太原市桃园北路民信商务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