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香律师亲办案例
十一年?十五年?到最终的三年半-----一起蹊跷抢劫强奸罪的辩护
来源:梁雪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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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十五年?到最终的三年半-----一起蹊跷抢劫强奸罪的辩护


这是一起匪夷所思的入室抢劫、强奸案。
第一次见他的妻子,是在咖啡厅里,这位年轻女子,漂亮时尚,说话大方得体,后来得知她是某饭店的大堂经理,她眉宇间是满满的忧郁,她说,丈夫因为涉嫌抢劫强奸被刑事拘留了,家里孩子尚幼小,自己还要上班,婆婆又每天以泪洗面,她心里乱的很。
她丈夫是开大车跑运输的,案发应是一个月以前,她记得那天晚上,丈夫很晚才回来,跑运输回家晚是常事,但不寻常的是,那天他回来后说结算运费的票据丢了,要她与他一同去找,那天正好她轮休,就与他开着家里的轿车一起去找,主要去了一个本市城中村的一段路上找了半天,结果没有找到就回家了。但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时隔一个月后的一天,警察找到了家,把正要出车的丈夫带走了,走了就没回来,随后接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说她丈夫涉嫌强奸抢劫,并且根据警察说的信息,她推算应该是丢票据的那个深夜。
她说或许因为她工作忙,平时也稍显强势,丈夫确实有过寻花问柳的经历,她为此曾经与他大吵,他保证不再犯那样的错误了。她说如果说他嫖娼她信,但说他强奸甚至抢劫,她无论如何不信。俩人收入不算特别高,但也不低,家境不错,怎么会抢劫?有过寻花问柳经历的男人怎么又会强奸呢?所说被害人是一个租住在城中村的外地姑娘。说她丈夫处心积虑进入一个简陋的出租房抢劫加强奸,实在难以理解和接受,她决心一定要请一个好律师搞清楚情况,为丈夫做辩护,说找我是慕名而来,亚历山大啊。
接受委托以后先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这小伙子与他妻子给我看的照片落差很大,首先是个头不高,照片看感觉要高一些,估计是视觉错误。面容憔悴,行走无力。由于感觉案情不简单,一见面我就特别告诫他一定要给我说实话,否则帮不了他。他说,他确实嫖娼了,但绝对没有进入人家家里面,更没有抢劫。他告诉我,那天晚上出车完往家走,到了那个城中村的街道上,饿了,就停车吃饭,吃饭时,旁边就走过来一个青年女子,坐在饭桌边和他搭讪,说心情不好,最近手机丢了,他还问她什么手机,她回答说三星的,还聊起了名字,女人说他叫什么丽,他说巧了,与他老婆名字一个字一样的。就这样俩人勾搭上了,他答应给女人五千块钱买手机,俩人就去他的大车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他没有给五千,只给了口袋里放着的三五百元,并且他说估计那个拉沙的结算票据也一起给了那女人。随后他欺骗女人说他去前面取款机取钱,就开车跑了。二十多天后,他就被关押进来了。
警察说他涉嫌入室强奸抢劫,他就晕了,没有这样的事啊。我问他怎么回答警察的,他说第一次讯问,他完全否认,就是与这个女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事他也没有承认,他怕妻子知道了和他离婚。但后来警察告诉他,有他的DNA检测,证明他与那个报案的女人发生了性关系,所以第二次他承认了他与那女人在他的车里发生了性关系,进行了卖淫嫖娼行为。
这一次的会见就得到了这些信息,不过临走时我还是告诉他一定要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我才能帮到他,因为证据会证明事实。
再次见他时,办案警察已经又提审了他一次,他给我说,这次他又改变了供述,我一听就感觉糟糕了,刑事案件最忌讳供述一变再变。问他改变了什么,他说发生性行为的地方改了,因为事实上,他与她是在巷子里发生的关系不是车里面,他说开大车跑运输的都很讲究,认为女人坐大车不吉利,更别说在车里发生关系了,可他又担心说巷子里发生性行为丢人,就说是在车里面发生的。但为了还原事实,说实话,第三次他对发生的地点进行了更正。我一听就头大了,这样反复不好啊。准确说不是供述出现反复不好,我的意思是说这样容易授人以柄。
就这样,等案子移交到检察院,我依法复制出来案卷资料。案卷中,所说被害方那个女人,指控他入室盗窃,被她发现就强奸了她,接着拿了她的三星手机跑了,入室抢劫强奸就是这么来的。
案卷里的证据有这些:女人报案材料,床单上的物质鉴定(物质鉴定是有内容的,这个不质疑,但怎么到了床单上,单床单被怎么会有物质,这需要质疑),出租屋里外的照片,还有鞋印。仔细研读,有很多疑点。首先,据女人说,这个嫌疑人是翻窗户进入室内的,她说她发现时这个男人已经在翻她的衣柜里面,那么究竟她怎么得知他是越窗而入呢?是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她问他,他回答的,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此时他俩有对话,就是聊到了这个女人与这个嫌疑人妻子的名字有一个字一样的,事实上俩女人的姓名里也确实都有一个丽字!这个在他最初的笔录里也有记载,强奸发生的过程里,如此的对话会发生吗?这个女人在深夜里遇到了越窗而入的罪犯,竟然如此的态度,也够有有胆有识了吧。其次,就越窗而入,嫌疑人告诉我,几个月前他刚刚遭遇车祸,腿里面还有钢板钢钉,越窗就不可能做到,他说这女人诬陷他,因为没有给了她承诺的五千元买手机的钱,他感慨,最毒妇人心啊。为了能搞明白,这越窗而入的可能性,我去了一趟现场。这个城中村的出租屋的外面,后窗外就是大路,正在修路,窗户离地面有近两米高,并且毫无可以攀缘抓握的东西,无法想象一个有腿疾的人会在这样的条件下越窗而入。第三个疑点,案卷里有常见的辨认笔录,就是这个女人在办案民警准备的多个人的照片里辨认出这个嫌疑人,当晚发生了令那女人恐怖的强奸抢劫案,案卷记载屋内是没有灯光的,女人说只有休眠电脑的微弱光线,她却清楚的记住了嫌疑人的相貌,一眼就从众多照片中认出他来,又是一个匪夷所思。第四个疑点是,男人越窗而入,进屋后先踩到洗衣机上再落地,洗衣机上有足迹为证,但洗衣机盖子是否经得起一个男人的踩踏?第五,既然有足迹鞋印,案卷里却为什么没有鞋印的鉴定报告?
最严重的是抢劫罪,入室抢劫起刑点就是十年,关于抢劫,整个案卷就只有这个女人的陈述,说嫌疑人临出屋拿走了她的三星手机,假如这样就可以定罪,无异于任何人在大街上都可以指认另外的任何人抢劫了他的财物,换句话说,任何人在大街上走走,或者也可以说你进别人家一次,有人说你抢劫了,那么你就有了牢狱之灾,诸位读者,咱们都有这样的可能啊!何其可怕?
就这些疑点,我写了不予起诉意见书,和那位年轻女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检察官默默听完后,说可他每次供述都不一样啊,果然应验了我之前的担忧,我说是不一样,但我认为这供述的变化是合乎情理的。她说这案子需要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好吧,总得让警察把工作做好吧。
一个月后,补充侦查案卷回来了,再去阅卷,疑点几乎都有了一纸情况说明来解释,鞋印不鉴定是因为不具备鉴定条件;嫌疑人确实知道被害人名字,不是他们强奸过程中交流得知,而是警察告诉给他的,这不是笑话吗?警察能如此办案吗?办案规矩且不论,把所谓被害人名字告诉强奸抢劫犯,这是什么目的?不怕将来这个男人找到被害人实施报复吗?至于说越窗而入等其他疑点,没有书面说明,或者说警察根本不屑回答。
关于抢劫手机,补充来一张那个女人提供的买手机的收据,这没用,对于一起暴力犯罪,需要的是暴力抢劫手机的证据,一张收据怎能证明。
因为案件的特殊,这一次,我斗胆见了检察院的一把手检察长,我想怎么着他也是老法律工作者了,给他说了会好的。结果大失所望,就说一个问题,大家就明白我们国家的诸多冤案是如何造成的了。当我说到从窗户进入的不可能性时,他老人家翻着白眼说,什么都有可能!一句话,我已对他失望,告辞吧。没有办法,作为辩护人我是尽力了,只有等到法院再说了。
案子终于到了法院,庭审中,尽管女检察官理屈词穷,外强中干,色厉内荏,但最后依然建议抢劫强奸数罪并罚,量刑十一年到十五年。只好与承办法官的沟通,法官说抢劫罪证据欠缺,还可以考虑采纳我的意见,可强奸罪呢,毕竟有床单上的物质鉴定,最后以强奸罪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

一审后,我再次去看守所见了这个倒霉的小伙子,他问我上诉有用吗?我说不敢保证,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看,我真的不敢保证二审能再比这个结果更好,他说看守所呆着痛苦,那就算了,不上诉了,去监狱服刑吧。

整个过程他的妻子不离不弃,好在我也没有令她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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