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香律师亲办案例
“入室”抢劫案由十一年改判为五年一起抢劫罪的成功辩护
来源:梁雪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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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案由十一年改判为五年一起抢劫罪的成功辩护

记得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天,委托人走进了律所,他的穿着看上去陈旧,但无论从款式还是质地看,都是比较讲究的,或许是他身上有一种说不出的气质,感觉他不是一般的普通工人,但他却满脸愁容,还带着疲倦与无奈。

他唯一的儿子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刑拘了,这对他是晴空霹雳,他妻子躺倒了,本来血压高,这一下子彻底起不了床了。在他看来,说他儿子盗窃他会信的,因为他儿子吸毒,但说抢劫他无论如何不会信,他说他儿子他了解,性格软弱,胆子也不大,咋会抢劫?在他看来,抢劫犯都应是青面獠牙的那种人了。
他是一位市国税局的退休领导,这个儿子是独生子,他妻子特别溺爱孩子,用他的话说,就像没有见过个孩子似的。孩子二十几岁了,学无所成,后来找个女朋友又因为他们不同意就吹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竟然开始吸毒了,好像还赌博,自此,他就觉得进入了噩梦一般的境界,给孩子准备的结婚用房也被要债的逼着变卖了。他低着头摇着头,说,这一辈子他也没有什么希望了,行尸走肉的活着吧。
接受委托后,去看守所会见了这个父亲眼里的逆子。一眼看上去,这小伙子还是比较聪明甚至可以说机智的。他说他一直没承认自己涉嫌抢劫,只是承认偷了人家的一部手机。
他说他不想与父母住一起了,就想出去租房子,找了几个都不合适,那天就从网上找到了案发地这套房子,与女主人约好了去看房。趁女主人给他拉窗帘看房子设施时,他就把人家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拿上了,然后就说房子不合适,租金太贵,就离开了。
侦查阶段,还去看守所看了他几次,他说法一直如此。
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复制出了案卷资料。材料显示有这几个关键点:
第一,那个小区的视频资料,显示他戴了一副眼镜(他平时不戴眼镜的),进小区门时用手遮住面部。
第二,那个出租房女主人的陈述,和他的说法完全不同,女主人说他用一把刀子比划在她的左脖子上,抢走了她的包包,把女人推到就跑了。
第三,案卷里还有一张女人脖子受伤的照片,但伤口在脖子右侧。直接证据就这些,其余的证据都是间接的了,比如女人丈夫的证言,小区保安的证言,均证明当时女人很慌张,很害怕。
我再次会见,与其沟通,他依然否认抢劫,只承认盗窃。要知道,抢劫与盗窃的量刑那可是天壤之别啊。问他持刀与否,他更是矢口否认。
就这样的案子,我很纠结,从目前证据看,现场就俩人,到底是抢劫还是盗窃,实在难以确认,那个女受害人的刀伤呢,就部位而言却与陈述不同,陈述刀放在左侧脖子,伤口却在右侧脖子,刀伤还是案发后两三天才发现,去公安机关拍照取证的。要说女人非要诬陷他抢劫,情理也不通。
就这样纠结着一直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起诉书指控他持刀、入室抢劫,这都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直指十年以上的刑期啊。再次与他沟通,他有所动摇了,问我认罪态度好了,能判多少,不承认抢劫又会怎么样?我给了他客观的分析,我说如果是盗窃成立,那就是不到一年的刑期,但如果一旦认定为持刀入室抢劫,那就是十年以上刑期。
但同时我也告诉他,我认为持刀证据不足,也不应算入室抢劫,刀子没有起获,属于证据不足,就是否算入室而言,我认为不能算入室犯罪,因为从立法精神层面说,入室之所以加重处罚,是因为抢劫罪的入室应是破门而入,应是在门外就存在暴力行为,加重处罚惩罚的是进入时的暴力与恶劣,而本案,他是和平进入室内的,只是抢劫(如果是抢劫的话)发生在室内,与普通抢劫没什么区别,不比普通抢劫更恶劣。庭审时,他究竟是承认抢劫还是依然坚持自己只是盗窃,只能由他决定,律师不能强求当事人听自己的,但无论他会怎样,作为他的辩护人都要竭尽全力为他辩护,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他的权益。
就这样,终于到了开庭审理的那一天,法庭上,他坚持自己只是盗窃,没有采用任何暴力,更没有持刀。我就从抢劫罪证据不足方面进行辩护,另外,我说无论是抢劫还是盗窃,均不应因入室而加重处罚,因为如果认定盗窃,那么他入室不是秘密的而是光明正大的,如果认定他抢劫,那么他入室是和平进入不是暴力进入,这是我的两大辩点。
但很遗憾,没有被法庭采纳,一审以入室抢劫判处其十一年有期徒刑。判决下了后,我再次去会见,就是否上诉,他又犹豫了,说在看守所里呆着实在难受了,还不如早点去监狱服刑呢,可十一年呢啊,他的父亲也说,这十一年就毁了他了,也毁了家庭了,说没准他那高血压的母亲都等不到他出狱了。基于怜悯,也基于我对法律的认识,我告诉他我坚持认为不能算入室,上诉肯定有希望改判,但究竟是否上诉,依然得由他自己决定。在这点上,他听了我的,上诉了。
上诉后,由于不开庭审理,我去和二审法官沟通,我认为在用以出租的房屋内,和平进入的抢劫不能算入室抢劫,记得恰好有个北京来的律师,竟然也和承办法官探讨的是这个问题,他也同意我的观点。后来,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重审时,我再次和他沟通,他同意承认抢劫了。这次的承办法官也采纳了我的持刀证据不足以及非入室抢劫的辩护意见,最后改判为五年,虽然相对于普通抢劫还是重了点,但总比十一年的刑期短了很多。话说这也是两三年前的案子了,他也快出狱了,但愿他出狱后能够改变自己,重新做人,孝敬父母,也不枉我如此辛苦的为他辩护了。
说到这里,想起了前几天的一通电话,是一个刚刚出狱的小伙子即我的当事人的来电,他一再表示对我的感激,说他会好好照顾孩子照顾家庭的,还说要请我吃饭,我说不必吃饭,只要他好好的就好,他的案子也很有意思,下一个或许会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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