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香律师亲办案例
村集体土地租赁、承包的法律程序
来源:梁雪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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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原告清徐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和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及村民、村民代表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结合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本案所诉农村林地承包合同自始无效。

无论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四项即为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但本合同所涉及的荒山荒坡的承包经营方案却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条款也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但该合同的承包经营方案村民代表并没有得到村民会议的授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但本案所诉的林地的承包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做,首先没有经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更没有事先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由当庭作证的当时的村民代表的证言可以看出,承包合同是在签订的当天拿出来在村民代表的会议上宣读了一遍,而村民们并不知晓详情。其次,本案所诉合同的承包人张二保非本村村民,按规定,应事先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要报乡政府批准,而本案中将六千多亩的林地承包给外村人,却没有依法走上述程序,第一是没有事先经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活着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就算事先的程序没有做,那么当时的程序也没有依法去做,签合同当天的会议记录显示有四名村民代表签字,但经过当庭核实,一名代表武五青没有参加会议,却参加了会议后的午餐,于午餐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另一名代表张二金参加了会议,因为不同意该承包方案,就没有签名离开了会场。这样,就只有两名代表参加了会议签了名字,而当庭又表示当时宣读的合同条款与现行合同条款并不相符,由此,我们得出结论,该合同的产生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局势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

三、本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2009年4月4日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显示“决定实行公开招标,每亩起价一元”,但事实上并没有进行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说其没有合法的招投标,是因为,第一,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所谓公开招标应该提前将承包方案予以公布,但标的(也就是说每亩每年交付多少承包费)应保密。然后有意向的人参与招标的报名,并且要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意向,比如愿意每亩每年交多少承包费。然后确定一个时间公开开标,最高价中标或者附加别的条件。本案的合同的产生貌似招投标,但仅仅是口头的,并且是当天才通过村委会主任的广播让村民知道的,其中关键的一条要交付2万元的报名费也是当天知道,普通村民何来2万元现金随时放家里呢?这就意味着失去了报名的机会,也就失去了参与招标公平竞争的机会。第二,再看本案被告人张二保,他并非本村人何以得知这村的招标情况呢?当庭问过证人,张二保的村里是听不到某村的广播的,再看所谓的招标会议,张二保本人自始在现场,这就意味着他本人不仅事先知道招标事宜,更明知标底为每亩每年一元的承包费。第三,该会议当天上午十点多召开,十一点半结束,时间匆匆,这也就意味着只有事先知情且一直在现场的张二保一人有机会中标。

四、荒山荒地承包却变成了林地承包,完全不同的概念,造成了本村集体利益的重大损失。

从村民代表当庭作证陈述当时涉及的是本村的荒山荒地承包,不料签订的合同却变成了林地承包,林地承包,每亩每年一元人民币,这不是开玩笑?

综上,本合同的签订过程违背了数条法律,系无效合同,请求合议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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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雪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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